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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如下:
1、重大疾病保险:保险40种严重疾病,等待期180天(事故无等待期),可根据被保险人已收到或保险公司应支付的具体疾病保险余额进行索赔;
2、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特定疾病,等待期180天(意外无等待期),可赔20%基本保额;
三、身体高残保险金:可赔偿基本保额;
4、死亡保险:18岁前死亡可支付保费;18岁以后死于疾病的,可支付保费;因上述情况死亡的,可支付基本保险金额。
免责条款为: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照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