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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国内信用证的分类

时间:2024-04-24 10:17:24 浏览量:

1,国内信用证的分类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2,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信用证作不同的分类。其中主要种类有四:一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二保兑信用证与未保兑信用证三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四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有无单据,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就将信用证做不同的分类。其主要种类有四种:第一,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二,保兑信用证与未经保凭信用证。第三,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第四,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希望采纳

3,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哪三种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议付即银行根据信用证付钱 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实际上指的是出口押汇。本来信用证付给你钱的是开证银行,或者是付款行(保兑行),但是你在出口地一般会找一个银行交单,这个银行审核单据一致后,如果该银行认可,可以先把信用证金额给你,然后拿你的单子去付款行索汇。如果付款行正常付款,一切ok,如果拒付,交单行可以向你追索。这种有追索权的信用证项下资金融通就是出口押汇,也就是我们书本意义上的议付。 但是实际业务中,至少在中国,议付的概念大部分是指向出口地银行交单据,出口地银行会帮你审单,帮你寄单据,并不给你提供资金融通。这里面,银行就好像是一个代理人的角色,如果拒付了,他会通知你,开证行拒付,你去做客户的工作。如果付款了,他会告诉你,钱回来了,我给你入账了。这项业务中,银行是几乎没有风险的,我们目前把这个也叫做议付,实际上是代理交单而已。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通常可以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的兑付方式,信用证分为:付款、议付、承兑和延期付款四种。议付信用证硬要继续分的话,按照期限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按照议付是否受限制分为自由议付、或者限制性议付。不清楚你说的分类是从哪方面考虑的。

4,银行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A. 按基本性质分类 a.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 附加性质分类 a.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 (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 (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 (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e.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