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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政策2021年10月,个人所得税调整10月执行

时间:2024-04-23 08:16:00 浏览量:

1,个人所得税调整10月执行

你好!如有疑问,请追问。

我先按照我的理解,核实一下你的意思:你公司于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在规定纳税期限内按照该发放金额填报纳税申报表时,申报的收入所属期是选取了上月。分析:根据取得工资薪金个税相关规定,当月(所属期)实际取得的薪资收入,于次月的纳税期限内申报个税,所以,无论你公司如何设定收入归属期间,只要是当月(所属期)取得该收入,都应在次月税期内申报个税。总之,工人在10月实际取得了工资收入,都可以在11月税期内(通常是15日以前,应以当地实际规定为准)申报纳税。结论:既然你公司由于历史原因而对当月实际取得薪资收入即于当月申报个税,目前也就没有必要立即进行调整,这与本次税改产生的影响并无冲突(你分别在11月10日、12月10日以及明年1月10日发放薪资并申报,均适用《财税【2018】9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提示:以后如果你想要调整过来(与税务口径一致),唯有前往税务机关咨询税务工作人员,请示较妥当的调整方式。

2,2021年个税税率表是怎样的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先行实施5000元“起征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收入10000元,起征点5000元;其他扣除0元;项附加扣除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根据预扣预缴法,个税的计算公式: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度累计应发税前工资—累计个税起征点—累计五险一金个人部分—累计项附加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3,2021年税务师报考条件和时间是什么

2021年税务师报名条件为:要求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对应的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对应学历,并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对应年限。报名时间:2021年5月10日9:00至7月9日24:00。补报名时间:2021年7月26日9:00至8月6日24:00。2021年税务师报名条件:一、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3、凡符合国民教育学历要求,符合报名条件,都是可以报考的,包括教育部认可自考、夜大、电大、成人教育等学历。*鉴于学校办学的特殊性,目前党校的毕业证书只认省级党校的,地方级党校因无学历教育办学资质不予认可。 *双学历视同研究生学历。*军校的学历不分专业,本科就可以报名。二、特殊情况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生可以报考。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1、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取消登记的税务师,自取消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因违纪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2021年税务师报名时间:报名时间:2021年5月10日9:00至7月9日24:00。补报名时间:2021年7月26日9:00至8月6日24:00。2021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2021年11月13日-14日。

4,一千元以下免税超出部分一千到一千五的部分按5的收一千五到

500*5%=25500*10%=50(90-25-50)/15%=100元月收入1000+500+500+100=21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也就是10%所得税税率)但是10月1日的时候有将其扩大至30万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为10月1日前还是20万,1日后是30万,两者有个时间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也做了说明:(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也就是说若0月1日前超20万,低于30万的,按照20%计税,全年依旧低于30万的,后两个月按照10%计税)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